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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答疑:个税返还、财政补贴收入、个人抬头发票、0元转让未出资股权、以房抵债等五问
王彩琴高级会计师
至上会计

实务答疑:个税返还、财政补贴收入、个人抬头发票、0元转让未出资股权、以房抵债等五问

2022-01-13 09:17:09 至上知识点 8612771人浏览
精彩回答
一、问:企业根据地方政府营商政策规定“财政给予贡献突出的集团核心高管人员实际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100%安排扶持资金并给予一定数额奖金,支持探索销售模式创新和提升品牌知名度”,收到政府返还及奖金后,通过其他应付款支付至个人。请问返还收入和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个税返还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

严禁地方违规制定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确需新出台政策的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审批,且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如果属于符合规定的财政返还,可参考福建税务的回复:“对个人取得按本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定比例的财政返还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奖金收入


1.奖金收入如果是支付给企业,由企业奖励给个人,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奖金收入如果直接支付给个人(有高管姓名明细)的个税返还,根据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某培训学校,主营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的政策,只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开班培训任务,提交资料就可以获得人力资源保障局的再就业资金,例如6-9月完成培训,12月拿到资金。培训学校获得的这笔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培训学校取得的收入如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如不符合上述规定,需在取得当期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抬头的发票,相关支出如能确定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属于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且只能开给员工个人而无法开给企业的,如医药费票据、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经费支出、通讯费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费用性质记入差旅费、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


参考以下税务机关答复:


问:企业给公司业务员报销通讯费,取得的是运营商(如移动、联通或电信)开给员工个人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深圳税务答: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江西税务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北京税务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答: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个人发生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四、问:王某对B公司投资持有股权占比总金额6000万,王某持有的股权没有实缴出资额前就将股权进行0元转让给李某(只是工商上的变更),这个环节涉税吗?


答:个人转让股权应按照实际交易金额履行纳税义务,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税务机关又无证据表明纳税人签订虚假合同情况下,有权采取核定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0元转让未出资股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的,转让认缴登记股权份额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东已实际出资计算。王某在认缴出资额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其继续出资义务如果约定由新股东承担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可减除个人股东未实缴出资金额。


五、问:我公司是建安企业,开发商用开发的写字楼抵我公司工程款100万,我公司要将写字楼变现,必须降低成交价格80万卖出。我公司损失了20万,这部分损失我公司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未能收回的20万元应收账款,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注意需要有双方债务重组协议及开发商就20万重组收益纳税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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