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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出台的一系列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吕晓宏高级会计师
中国至上会计

财税出台的一系列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2024-04-01 09:34:40 至上知识点 8994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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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出台的一系列延续实施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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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延续实施的优惠政策,由于政策内容较多,小编将分为两个部分为大家介绍,今天就先来看一部分吧:


目录

政策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政策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政策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23-09-20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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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23-09-21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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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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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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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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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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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2]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2]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2]。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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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八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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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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