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税务总局延期政策层出不穷,政策时间基本上普遍延长到了2027年12月31日,部分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政策比较多,除了上述所说的4项个税的优惠之外,小编按税种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增值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5、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6、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合伙制企业法人合伙人参照此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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