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松讲税 税务大讲堂 2023-09-03 20:59 发表于山东
2023年9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9月的新政和几项申报实操:
(1) 定了!9月征期截至15日
(2) 重磅!国务院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 多项文件延续至2027年底!
(4) 增值税法二审、公司法三审开始!
(5) 注意!数电票不用打印了!
(6) 电子税务局进项勾选指引
税局明确: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文,继续延长4项比较常用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2)综合申报适用税率表
二、延续实施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三、延续个人股权激励有关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近期,税务总局延期政策层出不穷,政策时间基本上普遍延长到了2027年12月31日,部分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政策比较多,除了上述所说的4项个税的优惠之外,小编按税种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增值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5、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6、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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