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支出,采用分摊方式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企业租赁办公楼时,没有安装独立的电表,采用分摊方式分摊电费时,可以凭借跟出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缴纳电费的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电费分割单,入账并据实扣除。账务处理如下:
情形二:火车票、飞机票等原件被客户拿走,差额纳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举个例子:
甲旅游公司为实行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取得旅游收入103000元(含税),支付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用共计41200元,由于车票原件客户已经拿走,只能取得车票复印件。
差额增值税计算:
(103000-41200)÷1.03×3%=1800元
情形三:发票联丢失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次丢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可以取得证明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无法取得证明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当然了,目前来说,数电发票全面铺开,发票联次丢失的问题以后也不会存在了!